(2015)上民二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庞秀云与刘宇、张耀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秀云,刘宇,张耀华,张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287号原告庞秀云,女。委托代理人肖倾涛,河南豫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宇,女。被告张耀华,男。被告张XX,男。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国亮,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庞秀云与被告刘宇、张耀华、张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秀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秀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庞秀云负担。审 判 长 张高顺人民陪审员 马海东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亚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