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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民终10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1978年4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1971年1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上诉人袁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袁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袁某某请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袁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继红审 判 员  虞恒龄代理审判员  周 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