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与马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马友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二初字第01035号原告: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石杨镇,组织机构代码70502955-9。法定代表人:洪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马友亮,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2015年10月23日受理了原告和县宏晶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友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公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朱公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