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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季某与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季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高民一(民)申字第4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某,男,汉族,1960年9月26日出生,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杨状,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方钱,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某,女,汉族,1951年6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季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季某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正确认定系争房屋的性质,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院认为,二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无误,审理程序合法。二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内容的分割原则并无不当。同时,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的系争房屋处理原则亦无不当。其理由二审法院已经阐述,不再赘述。综上,季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季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宇红代理审判员  邓丙华代理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