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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民二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原告何伟、何斌与被告张四化、韩兆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何斌,张四化,韩兆水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二初字第685号原告何伟。原告何斌。被告张四化。被告韩兆水。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伟、何斌与被告张四化、韩兆水公路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伟、何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伟、何斌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何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荣代理审判员 薛 丹人民陪���员赖仁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