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大民初字第0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沛大民初字第0968号原告李某甲(李善峰),农民。委托代理人孙海军,沛县朱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孙顺连),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海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的,××××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9月30日生婚生子李某乙,1994年8月6日生婚生子李某丙,1994年10月孙某无故离家出走,原告一直在外寻找,至今未有被告音讯。为此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91年9月30日生婚生长子李某乙,1994年8月6日生婚生子李某丙,1994年10月孙某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两张、沛县杨屯镇杨屯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法庭对沛县杨屯镇杨屯村村民张玉才做的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原、被告双方虽生有两子,但婚后双方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因生活琐事所产生的矛盾,双方未能妥善解决,被告于1994年10月份外出至今未归,不履行夫妻义务,表明了其对婚姻关系的态度。综上,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被告的婚前、婚后财产,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质证,本案不予理涉。如确实存在婚前、婚后财产,待被告孙某有下落后,可另行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95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刘存琪人民陪审员 王 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颜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㈠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