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穆祥海与王玉胜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穆祥海,王玉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穆祥海,男,1958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娟,北京市天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胜,男,1970年1月4日出生。上诉人穆祥海因与被上诉人王玉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初字第2501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王玉胜在一审中起诉称:王玉胜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王玉胜不在该房屋长期居住。2015年10月份王玉胜回家发现,房门无故被穆祥海撬坏,且穆祥海占有并使用上述房屋,导致王玉胜租房住。王玉胜多次找穆祥海就腾房协商,始终没有结果。因此,王玉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穆祥海立即腾退王玉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等。一审法院向穆祥海送达起诉状后,穆祥海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事实与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穆祥海没有经常居住地,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据此,穆祥海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诉的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一审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穆祥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穆祥海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与其一审期间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的理由一致。据此,穆祥海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管辖。王玉胜对于穆祥海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玉胜系以排除妨害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穆祥海立即腾退王玉胜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房屋等,故本案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穆祥海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穆祥海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琳审 判 员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