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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徐振兴与宣城市柏枧山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兴,宣城市柏枧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21号申请执行人:徐振兴,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柏枧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彭文礼,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徐振兴与被执行人宣城市柏枧山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予以结案,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初字第026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龙宝审判员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二O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