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唐良付、唐孝田与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良付,唐孝田,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632号原告唐良付,男,193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袁青凤丈夫。原告唐孝田,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死者袁青凤儿子。委托代理人刘乐平,洞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龙山街86号。负责人甘中业,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旷良蕾,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县支公司,住所地洞口县洞口镇大正街56号。负责人刘长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覃淑娟,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良付、唐孝田与被告洞口县公共汽车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洞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良付、唐孝田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良付、唐孝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良付、唐孝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后收取1097元,由原告唐良付、唐孝田承担。审判员 杨 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军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