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右法执字第6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郭金祥与孙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金祥,孙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右法执字第689-1号申请执行人郭金祥,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孙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幸福之路苏木查干宝力格嘎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右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军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社幸福之路分社的账户为6229760550600331824账户进行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希力德格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斯 钦 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