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刚与胡仕平、胡仕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胡仕平,胡仕葵,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12-2号原告刘刚。被告胡仕平。被告胡仕葵。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文本院在审理告刘刚诉被告胡仕平、胡仕葵和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