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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刚与胡仕平、胡仕葵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胡仕平,胡仕葵,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612-2号原告刘刚。被告胡仕平。被告胡仕葵。被告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勇文本院在审理告刘刚诉被告胡仕平、胡仕葵和咸宁嘉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刘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刘刚.承担。审判员  何业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