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刑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朱翼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翼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0刑初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翼龙,男,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杨浦区。指定辩护人周禄凯,上海陈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翼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夷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翼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周禄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被告人朱翼龙因酒后驾车被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5年3月16日8时05分许,朱翼龙酒后驾驶号牌粤D7XX**白色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杨浦区国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国伟路出闸殷路东约200米处的国伟路桥上,车辆碰撞右侧违反禁令标志行驶至该处的刘素珍驾驶的自行车,致刘倒地后当场死亡。事发后,朱翼龙未停车,直接驾车逃离现场。当日9时30分许,朱翼龙在妻子陪同下返回现场向警方投案,对自己罪行予以供认。当日10时20分,朱翼龙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血液酒精含量值为72毫克/100毫升。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队认定:朱翼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素珍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9月30日,被告人朱翼龙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计赔款人民币(下同)72万元,当日赔付35万元,余款37万元分期支付,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朱翼龙及其指定辩护人周禄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崔某甲、崔某乙、刘某、薛某某的证言,《上海市院前急救病历》、《居民死亡确认书》,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华政(2015)法医病临鉴字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华政(2015)痕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鉴中心(2015)毒检字第2205号《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市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中原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据、刑事谅解书,被告人朱翼龙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朱翼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朱翼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翼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朱翼龙逃逸后又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翼龙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赔偿取得谅解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翼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朱翼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 颖人民陪审员  宋伟芳人民陪审员  蔡增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玉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