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77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东杰与王东矿、王东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杰,王东矿,王东亚,魏进良,田展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778-2号原告王东杰,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矿,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东亚,男,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魏进良,男,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田展坤,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东杰诉王东矿、王东亚、魏进良、田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东矿、王东亚、魏进良、田展坤四被告所有的位于木兰人家小区(地址老外贸局院内)北楼1号楼三单元6楼西户房号为1312和南楼2号楼1单元8楼东户2115室。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虞房权证(2002)字第0042**号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查封被告王东矿、王东亚、魏进良、田展坤四被告位于木兰人家小区(地址虞城县老外贸局院内)北楼1号楼三单元6楼西户房号1312和南楼2号楼1单元8楼东户2115室,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四被告王东矿、王东亚、魏进良、田展坤所有的位于木兰人家小区(地址虞城县老外贸局院内)北楼1号楼三单元6楼西户房号1312和南楼2号楼1单元8楼东户2115室房产;二、查封张秀芬个人所有的房产位于虞城县城关镇小学路西段南侧(房产证号:虞房权证(2002)字第0042**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新建审判员 张清泉审判员 母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