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辖终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阮斌与卞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阮斌,卞建国,蔡若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辖终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阮斌,女,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卞建国,男,l95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审被告蔡若愚,男,l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上诉人阮斌与被上诉人卞建国及原审被告蔡若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3424-1号民事裁定,驳回蔡若愚、阮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阮斌不服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若愚、阮斌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俩人实际居住地在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管辖。本案原告在立案时提交了被告蔡若愚的户籍证明信一份,证实被告蔡若愚的住所地为济南市。二被告虽主张其实际居住地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济南市市中区在行政区划上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被告蔡若愚、阮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蔡若愚、阮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阮斌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上诉人常年居住于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卞建国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查明,2010年10月26日,蔡若愚、阮斌向卞建国出具借据一张。2014年11月11日,济南市公安局二七新村��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信,载明蔡若愚的住所地为济南市。本院认为,济南市公安局二七新村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蔡若愚的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原审法院依据本案被告之一的住所地在其辖区内,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上诉人阮斌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卫审 判 员 李亚超代理审判员 杨广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石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