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申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蔡世和与蔡水兵、蔡国平物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世和,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申字第0000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蔡世和。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水兵。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国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华兵。再审申请人蔡世和因与被申请人蔡水兵、蔡国平、蔡华兵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世和申请再审称:原审以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房屋扩建所用资金均系原告所出,而不采信原告的主张,未深入调查,仅凭三个被告的一面之词便不认定原告的主张,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认为原告夫妻与三被告对房屋居住有口头约定,并以农村的分家习惯为依据,认定三被告对房屋的权益,对原告是极不公平的。原告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曾私自会见了被告的代理律师,违反了律师职业道德,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再审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蔡世和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世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涛审判员 张再胜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由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