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民一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赵得阳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得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民一初字第404号原告赵得阳。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燚,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景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得阳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河南曙光健士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得阳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得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得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得阳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黄 磊审 判 员 李庆贺人民陪审员 姜民立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