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与陈安民、陈向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陈安民,陈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5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洛阳融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陈安民。被执行人陈向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安民、陈向阳银行存款或收入1245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陈安民、陈向阳自2015年9月18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