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刑更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罪犯白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386号罪犯白杨,男,1995年8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白杨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2年6月20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2013年4月22日因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被行政拘留;2013年11月21日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2014年10月14日因吸毒被行政处罚;2014年12月4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原判认定,白杨于2014年8月11日22时在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新安大厦,蓄意挑逗一旁看戏的女青年王凯丽,王凯丽与其男友国伟东躲避到李占国经营的烧烤店内,白杨上前对王凯丽、国伟东进行殴打,李占国上前劝阻,后白杨持砍刀、扎枪对李占国进行殴打,王忠雨劝阻时,白杨、郝建等人再次持砍刀殴打王忠雨。经鉴定王忠雨外伤构成轻伤二级,李占国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三监区参加辅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有多次劣迹,恶性深,改造难度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杨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