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吴正跃与何群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正跃,何群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1245号原告:吴正跃,男,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何群闹,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正跃为与被告何群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何群闹立即归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的利息从2014年1月22日起算,另10万元从2014年10月18日起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长期外出,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吴正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群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经审理认定:被告以做生意需资金为由,分别于2014年1月22日、2014年10月18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10万元,共计借款1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拒不归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群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正跃借款1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从2015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何群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范 洁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人民陪审员  徐新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朱蕴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