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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4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俊德与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德,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4738号原告:王俊德,男,1972年12月30日生,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如家养老托老中心。经营者:母永亮,男,汉族。被告:张明阁,男,1958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文化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58********。原告王俊德与被告如家养老托老中心、张明阁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受理,原告王俊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俊德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王俊德。审判员  陈祥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