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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杨庭与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学校、胡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庭,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胡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4787号原告:杨庭,男。被告: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朱桥乡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胡一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庭诉被告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胡一平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杨庭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方结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