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天一美家实业有限公司、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信阳天一美家实业有限公司,马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641号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根。被告:信阳天一美家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少建,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明,(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XX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马建。本院审理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诉被告信阳天一美家实业有限公司、马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61元,由原告湖北三和管桩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吴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简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