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20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