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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20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原被告案外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张玉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