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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107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茂艳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7刑初24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海南省万宁市人。2015年11月19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琼检公诉刑诉(2016)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18日9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河口路路口一家油锯修理店门口处,盗窃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当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振发路双喜酒店的停车场处将黄某某抓获,并从黄某某处缴获被盗爱玛牌电动车。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39元。案发后,被盗的爱玛牌电动车已追回归还被害人吴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动车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3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6年5月1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陈才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