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执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丽波申请执行刘金财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波,刘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9执66-1号申请执行人张丽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刘金财(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张丽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金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丽波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金财给付医疗费5707.3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张丽波与被执行人刘金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金财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丽波医疗费5000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感放弃。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张丽波交纳,现已按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终结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跃雷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董华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