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谭经文、谭保业、全兴东、谭道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谭经文,谭保业,全兴东,谭道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2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住所地:通山县通羊镇洋都大道兴业国际*栋。法定代表人龙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谭经文,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白泥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被执行人谭保业,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白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12241973********。被执行人全兴东,男,1975年11月5日出身,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通羊镇双泉社区塔影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75********。被执行人谭道榜,又名谭细榜,男,196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畈镇白泥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6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谭经文、谭保业、全兴东、谭道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谭经文等四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通山执字第0032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阚自力审判员 邓胜明审判员 徐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锦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