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丽容与曹远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容,曹远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赵丽容,女,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河西一坊**号,身份证号码4405821987********。被告曹远志,男,汉族,1979年4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流塘村,身份证号码4403061979********。本院立案受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按法律规定原告需补缴诉讼费人民币2,180元,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丽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原告已预缴诉讼费人民币2,1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9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连 军 怀人民陪审员 刘 哲人民陪审员 梁 木 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惠娟(兼)书 记 员 莫 莹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