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91民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吕超与无锡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超,无锡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字第340号原告吕超,男,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委托代理人张云,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13000062215,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风路69号。法定代表人沈炜迪。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无锡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超与被告无锡丰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吕超经本院依法催交后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思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