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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耿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凌小业与吴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小业,吴亚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耿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凌小业,居民。委托代理人孙云中,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亚辉,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凌小业诉被告吴亚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凌小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亚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小业撤回对被告吴亚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维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