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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与杜慧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杜慧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7138号原告: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歌山镇北江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卢天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军令,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慧钢。原告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慧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6460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东阳市四合包装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军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慧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自认起诉后被告支付了原告货款10000元,故变更诉请中货款金额为6460元。本院查明,原、被告有买卖纸板的业务往来。2012年11月份,经双方结算,被告杜慧钢向原告出具了对账单一份,载明“经我方核对,截止2012年11月12日,我单位共欠你公司已开发票的货款为18760./元正确”。嗣后,被告仅分次共支付货款12300元,余款6460元一直未予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慧钢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东阳市四合包装��限公司货款646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从2015年12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杜慧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胡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