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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汨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翁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翁立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汨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谢志勇,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翁立志,男,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翁立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94元,减半收取1397元,由原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巢 烨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蓝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