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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商初字第0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丁志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华,丁志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商初字第00111-1号原告杨建华,居民。委托代理人耿友霞,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韦,居民。委托代理人许斌、赵龙生,江苏鼎盛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华与被告丁志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建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杨建华负担。审判员 安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阴文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