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1刑更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张光跃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光跃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刑更356号罪犯张光跃,男,1985年7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盘锦监狱二监区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东二法刑初字第12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0月27日至2021年10月26日止,2012年9月27日被本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0月28日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至2019年11月26日刑满。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盘锦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鹤、张杰出庭履行职务,被提请减刑的罪犯张光跃,证人沈鹏、苏耘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盘锦监狱以罪犯张光跃在两次减刑后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本院对罪犯张光跃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监狱记功3次、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执行机关提供的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光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张光跃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光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颖审 判 员 王秀清代理审判员 关 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