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艾科拜尔·扎克尔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科拜尔·扎克尔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1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厨师。2014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崇仁县公安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崇仁县看守所。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犯盗窃罪一案,由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4日以崇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福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窜至崇仁县巴山镇胜利路菜市场门前,扒窃一骑自行车妇女背包,被该妇女发现未得逞;尔后,二人又扒窃一青年女子的钱包,被旁人发现制止;接着,二人行至菜市场旁小巷内,扒窃被害人曾某背包内咖啡色长条形钱包(内装人民币4600余元)后逃走。曾某发觉钱包被盗,遂尾随二人,同时电话告知其丈夫廖某。廖某等人赶至崇仁县交通局旁一小巷内,将艾科拜尔·扎克尔抓获。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邹某、黄某等人的证言;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建议法院依法处罚。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窜至崇仁县巴山镇胜利路菜市场门前,扒窃一骑自行车妇女背包,被该妇女发现未得逞;尔后,二人又扒窃一青年女子的背包,被旁人发现并被制止;接着,二人行至菜市场旁小巷内,扒窃被害人曾某背包内咖啡色长条形钱包(内装人民币4600余元),随后逃走。被害人曾某发觉钱包被盗,遂尾随二人,同时电话告知其丈夫廖某。廖某等人赶至崇仁县交通局附近一小巷内,将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0日上午8点30分左右,她骑电动车去崇仁县巴山镇胜利路菜市场自己的店里,当时她左肩挎了一个单肩挎包,挎包内有一个咖啡色长条形LV包(仿造),LV包内当时有四千六百多元现金人民币。她往菜市场武装部对面那条巷子拐进去,有很多卖菜、买菜的人,她骑的很慢,行至巷子中段时,她停下来买了2块钱麻圆,她直接从挎包内拿的零钱,没有把LV包拿出来。买完麻圆后,她继续往前骑了七、八米远,又停下来买菜,这时就发现挎包内的LV包不见了。她往四处看,发现两个新疆人在距离她十多米的地方跑,并且神色紧张,其中一个戴鸭舌帽的新疆人手里拿着一个咖啡色的包,她怀疑那两个新疆人偷她的包,就跟着他们并电话告诉她丈夫,她跟着那两个新疆人在菜市场打了一个转。她丈夫赶到后,她就告诉她丈夫偷她包的新疆人,她丈夫和其他几个人就去追,她跑不赢,就没有追过去,后来听说抓到偷她包的新疆人并送到县公安局。当天下���6时许,菜市场卖蛋的妇女看见新疆人将她被盗的包扔在菜市场内一辆电动车下面,卖蛋的妇女将包捡了起来,并通过包内她朋友的电话联系了她朋友,然后她朋友带她去拿回了包,但包内的钱被盗了。卖蛋的妇女说当日9时左右看见两个新疆人将她的包扔在电动车下面的。(2)证人邹某(崇仁县交警大队协警)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0日9时许,他在桥南菜市场维护秩序,看到有几个男子正在往麻鸡圆盘方向追一个新疆男子,他也赶紧追了过去,追到县交通局对面的巷子里时将这个新疆男子捉住并送到崇仁县公安局,当时该新疆男子戴了一顶鸭舌帽。他发现该新疆男子在当天早上8点钟的时候伙同另一个新疆男子扒窃一个二十几岁女孩的背包,他当时提醒了一下那个女孩,那两个新疆男子就没有扒窃成功。(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当天早上9时许,他在摊位上卖猪肉,有两个人走到他摊位附近说钱被偷了,问他是否看见两个新疆人,他说看见了,然后就去找那两个新疆人。当他来到步步高店附近时,看见受害人正跟着一个新疆人,另一个新疆人没看见。后来这个新疆人就往麻鸡圆盘方向跑,他就叫菜场对面的交警一起去追,他们在交通局对面的一个巷子里抓住了那个新疆男子,并把这个新疆男子送到公安机关。这个新疆男子当时戴一顶帽子,有络腮胡子,偏瘦,160公分左右。(4)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0日早上8点多钟的时候,她在菜市场门口卖菜,当时看见两个新疆男子急急忙忙往菜场里跑,这两个新疆男子一边说话一边笑,其中一个新疆男子用手捂住裤子口袋,裤子口袋是鼓起来的。没过一会儿,她的一个朋友“燕子”走到我摊位前说几分钟前被人扒了钱包,她就和“燕子”跟着那两个新疆人,后来跟散了,当她回到马路上时,就看见两个卖猪肉的人和110的人在追,她跟不上,追到麻鸡圆盘就跟不到他们了,后来听说抓到了一个新疆人。这两个新疆人都有络腮胡子,偏瘦,其中一个戴着帽子,后来这个戴帽子的新疆人就是被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人。(5)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0日上午8点多钟的时候,他接到妻子曾某的电话说在桥南菜市场被新疆人扒了钱,现正跟着这个新疆人,要他赶紧过去帮忙。接完电话后,他就从店里赶到菜市场,在菜市场外面看到他妻子、在菜市场卖肉的男子和协警正从菜市场往麻鸡圆盘方向追一个新疆男子,他也赶紧追过去。当他们追到县交通局对面的一个巷子里时,那个卖肉的男子先追到并抓住那个男子,他和妻子曾某、协警随后也冲上去抓住那个新疆男子,并把那个新疆男子送到公安机关。他妻子曾某被扒的是一个咖啡色长条形皮夹子钱包。(6)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9月10日上午8点多钟,她在崇仁县人民医院菜市场旁的小巷子(胜利路通往崇仁河堤)里吃早点,当时看见两个新疆人站在一名妇女后面,那名妇女正在买麻圆,其中一个戴鸭舌帽的新疆人正用手从那名妇女背着的一个黑包内拿出一个咖啡色长条形的钱包,另一个新疆人站在旁边并左右看。偷到手后,那两个新疆人就沿小巷子往胜利路方向逃跑,过来一段时间后她才知道是曾某的包被偷。这两个新疆人脸上都有胡子,尖脸,两人身高差不多,大约165公分。(7)辨认笔录证实: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经民警组织身份辨认,黄某指出5号照片(艾科拜尔·扎克尔)中的男子就是2015年9月10日上午8时许,头戴一顶鸭舌帽偷曾某包的男子。(8)刑事摄影照片证实:照片显示案发地点为崇仁县胜利路菜市场(即桥南菜市场)旁一条小巷,同时显示该小巷买菜、卖菜的人很多,人流量大。(9)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证实:2014年12月10日,艾科拜尔•扎克尔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5年1月27日刑满释放。(10)户籍证明证实:艾科拜尔•扎克尔出生于1992年3月7日,案发时已成年。(11)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供述:2015年9月10日早上,他和一个新疆老乡来到崇仁县一菜市场旁的马路上,当一个背黑色包的老妇女骑自行车经时,他就跟着这名妇女,用左手拉开这名妇女背包的拉链,仅拉开一点就被这名妇女发现了,他就没有继续偷。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表示当庭认罪。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属实,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属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当庭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科拜尔•扎克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9月9日止;罚金人民币4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华天和代理审判员 周丽荟人民陪审员 刘志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