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刑更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杜庆凯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刑更429号罪犯杜庆凯,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4日作出(2006)赵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庆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8月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4年3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杜庆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3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1997年8月因犯罪被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庆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管教干警及同监区罪犯的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庆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杜庆凯系累犯,执行机关报请减刑时已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庆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2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