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民二催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申请公示催告2015民二催15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民二催字第15号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广州花卉博览园观光路11-1号。经营者:肖海涛。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申请宣告银行支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遗失的农业银行支票一张【支票号码:NO.37623094;出票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中支行;票面金额:人民币25000元;出票人: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用途:货款;印鉴齐全;背书(空白);持票人:谢浩云】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奥通园林温室设备经营部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郑越海审判员 劳灿辉审判员 郑 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涂 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