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何朝晖与深圳市新鹏鑫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朝晖,深圳市新鹏鑫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1518号原告何朝晖,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阮战伟,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新鹏鑫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广深高速公路以北、龙井路以西欧陆经典花园二栋101B。本院受理原告何朝晖诉被告深圳市新鹏鑫旧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2.5元,因撤诉减半为128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受理费2562.5元,本院退回原告1281.25元)。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