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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朱观兴诉曾万兴、霍群利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观兴,曾万兴,霍群利,张志华,赵毛孩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549号原告朱观兴,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委托代理人韩玉喜,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曾万兴,男,198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霍群利,男,197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张志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赵毛孩,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观兴诉被告曾万兴、霍群利、张志华、赵毛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观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观兴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314元,由原告朱观兴承担。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