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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生武与史世继、冯俊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武,史世继,冯俊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28-2号原告刘生武。被告史世继。被告冯俊英。本院受理了原告刘生武与被告史世继、冯俊英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且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案件二被告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合同对履行地、管辖权未作约定,故被告史世继、冯俊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被告管辖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