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7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刘生武与史世继、冯俊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生武,史世继,冯俊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7民初28-2号原告刘生武。被告史世继。被告冯俊英。本院受理了原告刘生武与被告史世继、冯俊英合同纠纷一案后,二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二被告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且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案件二被告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合同对履行地、管辖权未作约定,故被告史世继、冯俊英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二被告管辖异议成立,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爱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路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