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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李勇、沈莹莹与宋呈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沈莹莹,宋呈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02民初381号原告:李勇,市民。原告:沈莹莹,市民。被告:宋呈義。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勇、沈莹莹与被告宋呈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勇、沈莹莹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沈莹莹撤回对被告宋呈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3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文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