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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光华与于学娥、柏宏、柏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华,于学娥,柏宏,柏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18号原告赵光华。被告于学娥。被告柏宏。被告柏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华诉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