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赵光华与于学娥、柏宏、柏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光华,于学娥,柏宏,柏钦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718号原告赵光华。被告于学娥。被告柏宏。被告柏钦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光华诉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于学娥、柏宏、柏钦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6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