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211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热电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莱阳市热电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254号原告大连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32486-8,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北路828号。法定代表人范宝成。委托代理人孙华琛,系辽宁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阳市热电厂,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于海洋。原告大连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热电厂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莱阳市热电厂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者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莱阳市热电厂存于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原告大连奥沃森科技有限公司存于中信银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禾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