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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张德书与张万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书,张万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330号原告张德书。原告张万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书与被告张万玉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张德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