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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271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原告龚雪琴与被告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雪琴,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271民初146号原告龚雪琴。委托代理人郭玉喜,嘉峪关市文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96号。法定代表人张春阳,经理。本院审理的原告龚雪琴与被告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雪琴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雪琴撤回对被告兰州九龙长城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89元,减半收取1094.5元,由原告龚雪琴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学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