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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陶育宏与杨平、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育宏,杨平,李娟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238号原告:陶育宏。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平。被告:李娟娟。原告陶育宏为与被告杨平、李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金20000元的利息自2010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陶育宏的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平、李娟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杨平于2010年6月9日、6月17日分别向原告陶育宏借款10000元、20000元,于借款同日各出具借条一份,均约定借款月利率按2%计算及未归还借款所产生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杨平至今未偿付本息。另被告杨平、李娟娟于2003年5月13日登记结婚,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此外,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诉讼代理费20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李娟娟归还原告陶育宏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0年6月9日起、本金20000元自2010年6月1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杨平、李娟娟赔偿原告陶育宏诉讼代理费200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元,减半收取802.5元,由被告杨平、李娟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5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在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后及时将收据复印件送交本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