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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曲法执字第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谷堂玉与韶关市曲江区荣丰电器修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堂玉,韶关市曲江区荣丰电器修理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曲法执字第644号申请执行人:谷堂玉,女,xxxx年x月xx日生,汉族,湖南省宜章县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荣丰电器修理部。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经营者:莫荣记,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申请执行人谷堂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荣丰电器修理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韶曲法民一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xxxx元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并承担诉讼费xx元。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xxxx元及诉讼费xx元,被执行人从2016年1月份起,每月归还xxxx元至还清款项时止。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该和解协议,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法有效。同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韶曲法执字第644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胜芳审判员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