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郓城农商行与刘鼎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鼎锋,皮悦冬,李刚,刘新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5民初967号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0000169196125Y,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尹利广,董事长。被告:刘鼎锋。被告:皮悦冬。被告:李刚。被告:刘新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鼎锋、皮悦冬、李刚、刘新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鼎锋的银行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郓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鼎锋在银行的帐户(帐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精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