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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1财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道永因与被申请人周华兵、黄金花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道永,周华兵,黄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财保字第3号申请人李道永,男,1977年4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慈利县通津铺镇葵花台村5组。被申请人周华兵,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住慈利县杉木桥镇沅坪村12组。公民身份号430821197105105130。被申请人黄金花,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住慈利县杉木桥镇沅坪村羊角岭组。公民身份号430821197712205125。申请人李道永因与被申请人周华兵、黄金花诉前财产保全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华兵、黄金花的银行存款51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道永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华兵、黄金花的银行存款51000元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华兵、黄金花的银行存款51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