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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何汉辉与杨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辉,杨伟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4号原告何汉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7。被告杨伟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汉辉诉被告杨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何汉辉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汉辉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汉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汉辉负担。审判员  邓永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