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何汉辉与杨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辉,杨伟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24号原告何汉辉,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4617。被告杨伟兴,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9。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汉辉诉被告杨伟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何汉辉以被告已经支付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汉辉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益的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汉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何汉辉负担。审判员 邓永雄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红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