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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执字第0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汪时金与徐海森民间借贷纠纷划拨存款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时金,徐海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010-5号申请执行人:汪时金,农民。被执行人:徐海森,会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一初字第01108号民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徐海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海森立即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海森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芮泽青审判员  严贤柱审判员  方诗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